問題詳情

申請案件使用姓名,依我國姓名法規之規定,以下何者錯誤?
(A)回復國籍者,以喪失國籍時之中文姓名為準
(B)外國人與我國人辦結婚登記時,應以書面確定其中文姓名
(C)臺灣原住民之姓名以漢人姓名或傳統姓名登記
(D)外國人歸化我國國籍,姓名應並列原有外文姓名羅馬拼音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77273
統計:A(20),B(51),C(92),D(596),E(0)

用户評論

xxxOlivia】評論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chihanhsu】評論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八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 1041204799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現行條文第三條規範本名應依法登記,第二條規範本名之證明,按事件發生之順序,先有登記再核發證明,爰為條次變更。

Juju】評論

姓名條例【修正日期】民國104年5月5日 【公布日期】民國104年5月20日(A)(C)第1條(本名)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 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 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名,亦同。 已依前項規定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一次。 回復國籍者,應回復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之中文姓名。(D)第4條(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

qx2357】評論

(A)姓名條例 §1Ⅴ:回復國籍者,應回復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之中文姓名。(B)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2Ⅱ: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或與我國國民結婚,於辦理結婚登記時,應以書面確定其中文姓名;其子女之中文姓名,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C)姓名條例 §4Ⅰ: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D)姓名條例 §4Ⅱ: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取用中文姓名時,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