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依據特殊教育法(2013)之規定,政府對於特殊教育學校之設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
(B)以招收重度及多重障礙學生為優先
(C)應由中央政府設立為原則
(D)應力求普及,符合社區化之精神。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36697
統計:A(19),B(31),C(456),D(38),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修正特教法內容、RTI介入反應效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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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 第 25 條各級主管機關或私人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之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得設立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之設立,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並以招收重度及多重障礙學生為優先,各直轄市、縣(市)應至少設有一所特殊教育學校(分校或班),每校並得設置多個校區;特殊教育班之設立,應力求普及,符合社區化之精神。啟聰學校以招收聽覺障礙學生為主;啟明學校以招收視覺障礙學生為主。特殊教育學校依其設立之主體為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私人,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或私立;其設立、變更及停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國立: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二、直轄市立: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三、縣(市)立:由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四、私立:依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辦理。特殊教育學校設立所需之校地、校舍、設備、師資、變更、停辦或合併之要件、核准程序、組織之設置及人員編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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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機關或私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