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新建鐵皮屋一間,經主管機關乙於 101 年 4 月 9 日以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系爭建物為違章建築。甲於同年 5 月 18 日檢附陳情書提出陳情緩拆,經乙以同年 5 月 19 日函(下稱系爭函)回復甲:「主旨:有關台端申請本市○○區○○街○○號之 1 構造物辦理免拆一案,於法尚有未合,本大隊仍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說明:一、依據台端 101 年 5 月 18 日陳情函辦理。二、本案本大隊業以某某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 A 類 1 組認定在案,並依規定按序排拆。故台端所請本大隊礙難同意。」試問系爭函是否為行政處分?(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32697
統計:A(474),B(2456),C(88),D(4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公務員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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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Yen Long Lee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最廣:國賠法廣: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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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廣:刑法

【用戶】堅持到底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最廣:國家賠償法 聘僱人員、臨時人員廣:公務員服務法 第24條  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包括兼行政職務之私立學校教師、軍人、國立大學校長

【用戶】準備國考中的一隻小書蟲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最廣:國家賠償法 聘僱人員、臨時人員廣:公務員服務法 第24條  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包括兼行政職務之私立學校教師、軍人、國立大學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