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公立幼兒園教師受聘後若有下列哪些情形者,不須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後即可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A)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B)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
(C)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D)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1783
統計:A(182),B(22),C(129),D(124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性別平等、公幼與私幼的比例、教師法

用户評論

chaoweng】評論

教師法第14條

張嘉芳】評論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1 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第 36-1 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