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翔】評論
增修條文第1條第3項後段規定:「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至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第4條第3項前段規定:「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至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 止」。也就是說自行將任期延任多出2年42天,立法委員任期延任5個月。按國民主權原則,民意代表之權限,應直接源自國民之授權,是以代議民主之正當性,在於民意代表行使選民賦予之職權須遵守與選民約定,任期屆滿,除有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外應即改選,否則將失其代表性。所國民大會代表之自行延長任期部分,於利益迴避原則亦屬有違,俱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合。
【derek801204】評論
司法院釋字第499號解釋,認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四日國民大會通過憲法增修條文自行延長任期,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合,其具體理由,包括:違反國民主權原理違反與選民之約定違反利益迴避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