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Vanessa Liang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依票據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執票人對支票發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執票人對對前手之追索權,於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