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王武持有支票乙張,如他要對其前手李四行使追索權,請問多久不行使,該追索權會因時效而消滅?
(A) 1 年
(B) 6 個月
(C) 4 個月
(D) 2 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Vanessa Liang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依票據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執票人對支票發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執票人對對前手之追索權,於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