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依照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及實務見解,關於刑事訴訟法第七編之二的沒收特別程序,下列何者錯誤?
(A)財產可能遭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B)檢察官得於起訴後審理中向法院聲請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C)檢察官若未聲請,法院不得於審理中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依職權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D)法院關於所審理之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於裁定前應通知該第三人並予以陳述意見之機會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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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科搞我心態】評論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3規定,檢察官於偵查中、提起公訴時,認應沒收第三人財產時,應通知該第三人;於起訴後審理中則得以言詞或書面向法院聲請。倘該案涉及第三人沒收,檢察官未依規定聲請,第三人亦未聲請者,因實體法第三人沒收要件成立時,法院即負有裁判沒收之義務,則為維護公平正義,並保障第三人之聽審權,法院應依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規定,裁定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至於法院開啟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檢察官仍負有舉證責任,而法官則本於心證,為適法公正之裁判,並不當然即應為第三人財產沒收之宣告,是法院職權裁定命參與,與法院之中立性,尚不相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