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3 項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得以法律為準則性規定之國家機關事項?
(A)處罰權限
(B)職權
(C)總員額
(D)設立程序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26354
統計:A(694),B(136),C(127),D(151),E(0)

用户評論

【用戶】Hanwei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國家機關之職權 設立程序及總員額 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用戶】洪力壹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3條(行政院)  (1)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2)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