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Hui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A)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D)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B)第 77 條罷免案經投票後,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C)第 70 條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選項有多餘空格,建議修改選項(B)罷免案經投票後,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 7 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 應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內,解除職務修改為(B)罷免案經投票後,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 7 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 應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內,解除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