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ucationist6】評論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十三條規定,二人以上行為人分屬不同學校者,以先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負責調查,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行為人已非調查學校或前項參與調查學校之學生時,調查學校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學制轉銜期間受理調查或檢舉之事件,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主管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主管機關時,由各該主管機關協議定之。~參考教育圓夢網資料~
【小欣】評論
以先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負責調查,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轉學: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主管機關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