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關於行政執行法所規定即時強制之管束與聲請法院管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兩者之決定機關均為地方法院
(B)兩者之執行期限,同為 24 小時
(C)兩者之執行對象,均以未履行行政法上義務之人為限
(D)兩者均對人民之人身自由構成限制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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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Jesi】評論

管收 屬於義務人欠機關錢的執行方法 (行政執行法§17 VI)管束 屬於行政機關的即時強制方法(行政執行法§36、37)(A)兩者之決定機關均為地方法院     管收:行政執行處聲請法院裁定 (§17 VI)    管束:行政機關 (§36)(B)兩者之執行期限,同為 24 小時    &.....

110年的Roy】評論

(A)兩者之決定機關均為地方法院 管束: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管收: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B)兩者之執行期限,同為 24 小時 管束:行政執行法第37條 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管收:行政執行法第 19 條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C)兩者之執行對象,均以未履行行政法上義務之人為限 管束:第 37 條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一、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

amy6666a】評論

管束管收法條依據行政執行法§37行政執行法§17是否須經法院為之得由行政機關自行為之須經法院裁定使得行之時間限制24小時(§37II)3個月(§19IV)延長之規定無(§37)以延長一次為限(§19IV)本質行政權之行使司法權之行使執行種類即時強制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不履行救濟程序聲明異議(§9)抗告(§17)可否要求損失賠償有適用§41之可能無適用§41之機會

Roy衝衝虎 終於上榜】評論

(A)兩者之決定機關均為地方法院 管束: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管收: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B)兩者之執行期限,同為 24 小時 管束:行政執行法第37條 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管收:行政執行法第 19 條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C)兩者之執行對象,均以未履行行政法上義務之人為限 管束:第 37 條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一、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