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公務員懲戒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務員懲戒屬司法權之範圍
(B)公務員懲戒程序,未設上訴救濟,侵害人民訴訟權
(C)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委員,屬憲法上之法官
(D)公務員懲戒程序,亦有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適用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69565
統計:A(0),B(20),C(3),D(0),E(0)

用户評論

【用戶】海馬夫人(107已上榜)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釋字第 396 號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惟保障訴訟權之審級制度,得由立法機關視各種訴訟案件之性質定之。公務員因公法上職務關係而有違法失職之行為,應受懲戒處分者,憲法明定為司法權之範圍(A);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懲戒案件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雖規定為終局之決定,然尚不得因其未設通常上訴救濟制度,即謂與憲法第十六條有所違背(B)。懲戒處分影響憲法上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懲戒機關之成員既屬憲法上之法官(C),依憲法第八十二條及本院釋字第一六二號解釋意旨,則其機關應採法院之體制,且懲戒案件之審議,亦應本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D),對被付懲戒人予以充分之程序保障,例如採取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對審及辯護制度,並予以被付懲戒人最後陳述之機會等,以貫徹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本旨。有關機關應就公務員懲戒機關之組織、名稱與懲戒程序,併予檢討修正。

【用戶】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我原本是想到"不是可以再審嗎",所以選B,剛剛去看釋字內容才知道,原來"再審"跟B說的"上訴救濟"並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