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海馬夫人(107已上榜)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A)釋字第 738 號 n n 【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距離限制案】n 電子遊戲場業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自治條例之規定,尚無牴觸法律保留原則。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二 限制級:……應距離幼稚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圖書館一千公尺以上。」臺北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前條營業場所(按指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包括普通級與限制級),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九百九十公尺以上。」(已失效)及桃園縣電子遊戲場...
【用戶】地特上榜生,繼續拼特考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參閱以下釋字文(A)釋字第 738 號 (B)釋字第 711 號 (C)釋字第 404 號 行政院衛生署七十一年三月十八日衛署醫字第三七0一六七號函釋:「三、中醫師如使用『限醫師指示使用』之西藥製劑,核為醫師業務上之不正當行為,應依醫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論處。四、西藥成藥依藥物藥商管理法之規定,其不待醫師指示,即可供治療疾病。故使用西藥成藥為人治病,核非中醫師之業務範圍。」要在闡釋中醫師之業務範圍,符合醫師法及醫療法之立法意旨,與憲法保障工作權之規定,尚無牴觸。(D)釋字第 749 號 限制有特定犯罪前科之人不得從事計程車職業駕駛之規定 --- 計程車駕駛人經廢止執業登記者,三年內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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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看釋字第 749 號文D的選項不是3F解釋 他應該是問合不合憲所以看釋字如果這題是錯誤的話那反推過來限制有特定犯罪前科之人不得從事計程車職業駕駛之規定是合憲的其中釋字裡面唯一講到犯罪和計程車關連得就這句系爭規定一對計程車駕駛人曾犯一定之罪,並受一定刑之宣告者,限制其執業之資格,固有助於達成前揭目的,然其資格限制應以對乘客安全具有實質風險者為限,其手段始得謂與前揭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實質關聯。所以如果你可以證明出犯過哪些罪,對乘客安全是有安全實質風險的話,就可以限制特定犯罪之人不得從事計程車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