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為促進性別工作之平等,下列何者不屬於主管機關依法應採取之措施?
(A)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應給予經費補助
(B)對於雇主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適當之表揚
(C)為協助因育兒而離職之受雇者再就業,應提供就業服務或職業訓練
(D)對於僱用因結婚而離職之受雇者成效卓著者,得給予適當之獎勵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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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Decade】評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23 條 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 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看完整詳解

來互相打氣RRRRRRR(】評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A) 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應給予經費補助~~第 23 條

移民今年一定要上榜!!!】評論

第 23 條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tuohuan】評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一、哺(集)乳室。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4條主管機關為協助因結婚、懷孕、分娩、育兒或照顧家庭而離職之受僱者獲得再就業之機會,應採取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其他必要之措施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5條雇主僱用因結婚、懷孕、分娩、育兒或照顧家庭而離職之受僱者成效卓著者,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