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向上游的瑜】評論
法規名稱:家庭教育法第13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另應會同家長會對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辦理親職教育。資料來源:家庭教育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moj.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