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向上游的瑜】評論
法規名稱: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5條偏遠地區學校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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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任期一任為四年,其遴選及聘任程序,由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另定之;其辦學績效卓著,校務發展計畫經審核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校長遴選委員會同意者,得連任二次。偏遠地區國民小學全校學生人數未滿五十人且採混齡編班者,除置校長及必要之行政人力外,其教師員額編制,得以生師比五比一計算。但教師員額最低不得少於三人。地方主管機關轄內之村、里或部落,未設學校而有下列情形者,應設立國民小學分校或分班:一、最近公立國民小學距離村、里或部落辦公處所五公里以上,且無大眾運輸或免費交通工具可到達。二、村、里或部落內有國民小學學齡兒童十五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