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既往症」在住院醫療費用保險的審查認定原則中,一般是以被保險人在契約生效前的幾年內的就診紀錄來認定?
(A) 一年
(B) 二年
(C) 五年
(D) 無限制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vicky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既往症」之健康告知    「已痊癒之既往症」在投保時,如果「最後診療日、最後檢查日」處於要保書健康告知事項的告知期間範圍內(如2月內、1年內、2年內、5年內、住院治療7日以上等等範圍,或其他應告知事項(如身體有失能的狀況),那麼投保時在要保書上就必須據實告知說明身體狀況,然後填寫疾病之就診紀錄(就診病名、就診醫院或診所、就診日期、治療方式、有無手術、治療結果)、檢查報告或結果等等;反之,如果既往症的最後診療日或最後檢查日距離投保日之期間,已超出健康告知事項的告知期間範圍,那麼可不用進行健康告知。 以下舉常見的三個例子:舉例1:狀況一、 投保2個月前,罹患感冒至健保醫療院所就診吃藥治療5天後痊癒,此狀況在投保醫療險時必須按照要保書上健康告知事項據實告知說明。狀況二、 投保2個月前,身體自覺感冒,並未至任何醫療院所診療,經適度休息10天後已恢復健康,此狀況在投保醫療險時在要保書上的健康告知事項可不用告知說明。舉例2:狀況一、投保1年前,罹患痛風至健保醫療院所就診吃藥治療2週後痊癒未再復發,此狀況在投保醫療險時必須按照要保書上健康告知事項據實告知說明。狀況二、投保2年前,罹患痛風至健保醫療院所就診吃藥治療2週後痊癒未再復發亦未再就診,此狀況在投保醫療險時在要保書上的健康告知事項可不用告知說明。舉例3:狀況一、投保2年前持健保卡參加公司年度的員工健康檢查,發現白血球的指數明顯異常,醫師在病歷上囑咐應至醫院進一步檢查,此狀況在投保醫療險時必須按照要保書上健康告知事項據實告知說明。狀況二、投保2年前參加公司的員工健康檢查,發現左側輕微腎水腫,醫師並無囑咐只是善意提醒日常生活應注意的事項,事後被保險人亦未至任何醫療院所接受任何診療或檢查,次年度的員工健康檢查已無腎水腫的現象,此狀況在投保醫療險時在要保書上的健康告知事項可不用告知說明。

【用戶】vicky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既往症」之健康告知    「已痊癒之既往症」在投保時,如果「最後診療日、最後檢查日」處於要保書健康告知事項的告知期間範圍內(如2月內、1年內、2年內、5年內、住院治療7日以上等等範圍,或其他應告知事項(如身體有失能的狀況),那麼投保時在要保書上就必須據實告知說明身體狀況,然後填寫疾病之就診紀錄(就診病名、就診醫院或診所、就診日期、治療方式、有無手術、治療結果)、檢查報告或結果等等;反之,如果既往症的最後診療日或最後檢查日距離投保日之期間,已超出健康告知事項的告知期間範圍,那麼可不用進行健康告知。 以下舉常見的三個例子:舉例1:狀況一、 投保2個月前,罹患感冒至健保醫療院所就診吃藥治療5天後痊癒,此狀況在投保醫療險時必須按照要保書上健康告知事項據實告知說明。狀況二、 投保2個月前,身體自覺感冒,並未至任何醫療院所診療,經適度休息10天後已恢復健康,此狀況在投保醫療險時在要保書上的健康告知事項可不用告知說明。舉例2:狀況一、投保1年前,罹患痛風至健保醫療院所就診吃藥治療2週後痊癒未再復發,此狀況在投保醫療險時必須按照要保書上健康告知事項據實告知說明。狀況二、投保2年前,罹患痛風至健保醫療院所就診吃藥治療2週後痊癒未再復發亦未再就診,此狀況在投保醫療險時在要保書上的健康告知事項可不用告知說明。舉例3:狀況一、投保2年前持健保卡參加公司年度的員工健康檢查,發現白血球的指數明顯異常,醫師在病歷上囑咐應至醫院進一步檢查,此狀況在投保醫療險時必須按照要保書上健康告知事項據實告知說明。狀況二、投保2年前參加公司的員工健康檢查,發現左側輕微腎水腫,醫師並無囑咐只是善意提醒日常生活應注意的事項,事後被保險人亦未至任何醫療院所接受任何診療或檢查,次年度的員工健康檢查已無腎水腫的現象,此狀況在投保醫療險時在要保書上的健康告知事項可不用告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