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根據《特殊教育法》第七條的規定,設有特殊教育班之各級學校,其承辦特殊教育業務人員及特殊教育學校之主管人員,應進用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者。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指修習特殊教育學分:
(A) 3 學分以上者
(B) 6 學分以上者
(C) 9 學分以上者
(D) 20 學分以上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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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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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特殊教育工作,應設專責...

wuwu111上岸囉】評論

《特殊教育法》第 7 條

鄭雅婷】評論

《特殊教育法》第七條1.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特殊教育工作,應設專責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