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秋田的柴柴君】評論
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因此,在銀行對債務人之債務已因結清而消滅的狀況下,銀行應於10日內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