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依司法院大法官過去相關之憲法解釋,以下何者非我國憲法第 81 條所稱之「法官」?
(A)司法院大法官
(B)行政法院法官
(C)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D)檢察官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81923
統計:A(88),B(13),C(206),D(2293),E(0)

用户評論

【用戶】Hehe Su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我國現制之檢察官係偵查之主體,其於「刑事」為公訴之提起,請求法院為法律正當之適用,並負責指揮監督判決之適當執行;另於「民事」復有為公益代表之諸多職責與權限,固甚重要(參看法院組織法第六十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以下);惟其主要任務既在犯罪之偵查及公訴權之行使,雖其在「訴訟上」仍可單獨遂行職務(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一條參看);但關於其職務之執行則有服從上級長官(檢察首長)命令之義務(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此與行使職權時對外不受任何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涉,對內其審判案件僅依據法律以為裁判之審判權獨立,迥不相侔。至於檢察機關則係檢察官執行其職務之官署,雖配置於法院(法院組織法第五十八條),但既獨立於法院之外以行使職權,復與實行審判權之法院無所隸屬,故其非前述狹義之法院,其成員中之檢察官亦非法官之一員,要無疑義;惟雖如此,其實任檢察官之保障,除轉調外,則與實任法官同,此業經本院以釋字第十三號解釋有案,其仍應予適用,自不待言。

【用戶】Yan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釋字第 162 號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憲法第七十七條定有明文。行政法院評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就行政訴訟或公務員懲戒案件,分別依據法律,獨立行使審判或審議之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依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均應認係憲法上所稱之法官。而憲法第八十一條所稱之法官,係指同法第八十條之法官而言,業經本院釋字第十三號解釋有案。

【用戶】亂改答案~放狗咬人!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A)大法官為何可適用憲法第81條?

【用戶】Hehe Su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我國現制之檢察官係偵查之主體,其於「刑事」為公訴之提起,請求法院為法律正當之適用,並負責指揮監督判決之適當執行;另於「民事」復有為公益代表之諸多職責與權限,固甚重要(參看法院組織法第六十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以下);惟其主要任務既在犯罪之偵查及公訴權之行使,雖其在「訴訟上」仍可單獨遂行職務(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一條參看);但關於其職務之執行則有服從上級長官(檢察首長)命令之義務(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此與.....看完整詳解

【用戶】亂改答案~放狗咬人!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A)大法官為何可適用憲法第81條?

【用戶】高登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大法官15人,任期8年,不得連任

【用戶】@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現已無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而是「懲戒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