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枝頭鳳凰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482針對 本件訴訟483針對 本件訴訟標的以外的程序,證據...等事項。所謂的不可抗告是暫時不能抗告。訴訟程序進行中對法院作出與本件訴訟以外的裁定不符,要暫緩到本件訴訟判決確定時才能救濟。到時向法院提起的內容是<<不符本件訴訟以外的裁定+本件訴訟判決一併救濟目的:簡化程序,避免延滯。無礙人民訴訟權之適當行使,與憲法第十六條並無牴觸。例如:參釋字192法院如以未繳裁判費,認原告起訴不合法,為駁回其訴之裁定,原告以裁判費數額有爭執為抗告理由時,抗告法院仍須就該項事實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當否一併審究。<有誤請指導
【用戶】枝頭鳳凰
【年級】幼兒園下
【評論內容】482針對 本件訴訟483針對 本件訴訟標的以外的程序,證據...等事項。所謂的不可抗告是暫時不能抗告。訴訟程序進行中對法院作出與本件訴訟以外的裁定不符,要暫緩到本件訴訟判決確定時才能救濟。到時向法院提起的內容是<<不符本件訴訟以外的裁定+本件訴訟判決一併救濟>.....看完整詳解
【用戶】きんじょうすい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CH5 抗告程序9.下列關於抗告程序之敘述(A)對於裁定,得為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B)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D)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何者錯誤? (C)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生停止執行之效力 第491條(抗告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