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以下關於第三人撤銷訴訟之敘述,何者錯誤?
(A)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得以原確定終局判決之兩造當事人為共同被告,就判決中對其不利之部分提起
(B)第三人撤銷之訴,雖然名為撤銷訴訟,但性質上卻屬給付之訴,係在請求原確定終局判決之法院應作成新判決內容,藉以取代原先判決內容
(C)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判決之原法院管轄,若對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合併提起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其未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者,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
(D)第三人撤銷之訴,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但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後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於撤銷之訴聲明範圍內,以裁定停止原確定判決之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77528
統計:A(62),B(1206),C(149),D(11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費用相當性原則、上訴要件、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

用户評論

【用戶】Arthur Wu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民訴§507-1⒞民訴§507-2⒟民訴§507-3Ⅰ⒝最高法院97年台抗字第300號裁定:「第三人撤銷之訴係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而以確定判決之兩造為共同被告,請求撤銷該確定判決對其不利部分之特別救濟程序,足使原確定終局判決對第三人不利之部分對第三人失其效力,性質上屬於形成之訴。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係撤銷確定終局判決對第三人不利部分之形成權,如該部分所及者為財產權,即屬財產權之訴訟。」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12 關於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 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 (B)若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亦得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 (C)第三人撤銷之訴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 (D)法院認第三人撤銷之訴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原確定終局判決對該第三人不利之部分,並依第三人之聲明, 於必要時,在撤銷之範圍內為變更原判決之判決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105 年 - 105年原民五等-民事訴訟法大意#55838答案:B 難度:適中關於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之一的第...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形成之訴 名詞解釋給付之訴 名詞解釋確認之訴 名詞解釋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得以原確定終局判決之兩造當事人為共同被告,就判決中對其不利之部分提起(O)(B)第三人撤銷之訴,雖然名為撤銷訴訟,但性質上卻屬給付之訴,係在請求原確定終局判決之法院應作成新判決內容,藉以取代原先判決內容(X;形成之訴)(C)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判決之原法院管轄,若對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合併提起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其未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者,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O)(D)第三人撤銷之訴,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但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後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於撤銷之訴聲明範圍內,以裁定停止原確定判決之效力(O)

【用戶】Arthur Wu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民訴§507-1⒞民訴§507-2⒟民訴§507-3Ⅰ⒝最高法院97年台抗字第300號裁定:「第三人撤銷之訴係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而以確定判決之兩造為.....看完整詳解

【用戶】97141346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合併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或 僅對上級法院所為之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 。其未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者,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A)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得以原確定終局判決之兩造當事人為共同被告,就判決中對其不利之部分提起(O)(B)第三人撤銷之訴,雖然名為撤銷訴訟,但性質上卻屬給付之訴,係在請求原確定終局判決之法院應作成新判決內容,藉以取代原先判決內容(X;形成之訴)(C)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判決之原法院管轄,若對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合併提起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其未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者,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O)(D)第三人撤銷之訴,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但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後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於撤銷之訴聲明範圍內,以裁定停止原確定判決之效力(O)民事訴訟法 第 507-1 條 (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要件)有法律上利...

【用戶】Yan Gachi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A)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得以原確定終局判決之兩造當事人為共同被告,就判決中對其不利之部分提起(B) 第三人撤銷之訴,雖然名為撤銷訴訟,但性質上卻屬給付之訴,係在請求原確定終局判決之法院應作成新判決內容,藉以取代原先判決內容(?)(C) 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判決之原法院管轄,若對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合併提起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其未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者,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D) 第三人撤銷之訴,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但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後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於撤銷之訴聲明範圍內,以裁定停止原確定判決之效力第 507-1 條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