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鼎超】評論
回1F 文書證之和書面訂立是不一樣的喔 文書證之代表你們口頭方式(非要式)為之即成立 只是要用文書來證明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25條 (擬制之合意管轄)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CH2 總則 法院 重點三: 合意管轄19 關於當事人合意定管轄 何者錯誤? (A)合意定管轄,當事人應以書面訂立,不得以口頭方式為之[要用文書證明之 可以用口頭行之]第24條(合意管轄及其表意方法)﹝2﹞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B)合意定管轄,僅限於第一審與第二審之管轄法院,第二審與第三審法院的管轄不在此範圍內第24條(合意管轄及其表意方法)﹝1﹞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C)合意管轄,僅限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訴訟,不得泛就當事人間一切法律關係爭執以合意定之 第26條(合意管轄之限制)﹝1﹞前二條之規定,於本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D)若法律明文規定屬於專屬管轄者,合意定管轄即不適用第25條(擬制之合意管轄)﹝1﹞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Sinsin】評論
想請問為何D選項正確?家事事件法
【Yan Gachi】評論
(A) 合意定管轄,當事人應以書面訂立,不得以口頭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