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hrila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新台幣1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3項規定,將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新台幣150萬元,並自中華民國91年2月8日起實施案 號:91.1.29(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4號令
【用戶】きんじょうすい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CH4 上訴審程序第三審程序民事第三審程序之敘述? (A)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者, 須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超過新臺幣150 萬元者才能提起 (B)提起第三審上訴者,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第466條(上訴利益之計算)﹝1﹞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者,不得上訴。 ﹝3﹞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或增至一百五十萬元。 第466條之1(訴訟代理人之委任)﹝1﹞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2﹞上訴人之配偶、三親...
【用戶】Yan Gachi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A)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超過新臺幣150 萬元者才能提起(B) 提起第三審上訴者,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C) 上訴第三審,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提起。判決若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係屬違背法令, 可以之為理由,提起第三審上訴(D) 提起第三審上訴以後,上訴人對於上訴之聲明仍可變更或擴張,以擴大當事人應受確定裁判的範圍與實益第 466 條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