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以下關於民事第三審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超過新臺幣150 萬元者才能提起
(B)提起第三審上訴者,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C)上訴第三審,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提起。判決若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係屬違背法令,可以之為理由,提起第三審上訴
(D)提起第三審上訴以後,上訴人對於上訴之聲明仍可變更或擴張,以擴大當事人應受確定裁判的範圍與實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81448
統計:A(39),B(55),C(37),D(97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法院如未假執行裁判,得補充判決、上訴要件

用户評論

【用戶】龍共君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民訴473條: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 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468條 (違背法令之意義)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473條 (上訴聲明範圍之限制)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裁判字號:90年台抗字第162號

【用戶】Shrila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新台幣1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3項規定,將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新台幣150萬元,並自中華民國91年2月8日起實施案  號:91.1.29(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4號令

【用戶】きんじょうすい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CH4 上訴審程序第三審程序民事第三審程序之敘述? (A)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者,  須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超過新臺幣150 萬元者才能提起 (B)提起第三審上訴者,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第466條(上訴利益之計算)﹝1﹞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者,不得上訴。 ﹝3﹞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或增至一百五十萬元。 第466條之1(訴訟代理人之委任)﹝1﹞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2﹞上訴人之配偶、三親...

【用戶】Yan Gachi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A)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超過新臺幣150 萬元者才能提起(B) 提起第三審上訴者,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C) 上訴第三審,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提起。判決若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係屬違背法令, 可以之為理由,提起第三審上訴(D) 提起第三審上訴以後,上訴人對於上訴之聲明仍可變更或擴張,以擴大當事人應受確定裁判的範圍與實益第 466 條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