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llygi Tsai】評論
第 518 條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515條 (支付命令之送達)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前項情形,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其於通知送達前起訴者,亦同。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錄事上榜)沒有堅持的夢想】評論
白癡記憶法:『支』->又十=二十 所以是20天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CH 8 支付命令(督促程序)17 債權人向法院聲請發出支付命令,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應在幾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法院提出異議----(B)20 日法院對於債務人逾期提出之異議,即應以裁定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