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色幸運草】評論
回樓上2位,一審終局判決後,甲在訴訟標的的200萬上只勝訴30萬,也就是其他170萬是甲的敗訴部分,相對的,乙的勝訴部分是170萬,敗訴的部分就是30萬,基於上訴不可分原則,當甲就敗訴的170萬部分上訴時,效力會及於勝訴的30萬,也就是200萬的訴訟標的會一起上訴,因此(A)的選項並不正確。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447條 (第一審之續行)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CH4 上訴審程序第一章 第二審程序8.被撞者甲訴請乙賠償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交通事故第一審法院判決駕駛人乙應賠償甲30萬元,駁回其餘部分。被撞者甲就敗訴之170萬元部分合法上訴於第二審,撞人乙則未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甲的上訴時? (C)撞人乙可以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上訴第460條(附帶上訴之提起)
【Yan Gachi】評論
(A) 乙未提起上訴,故乙敗訴部分,於乙之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B) 乙未提起上訴,故乙不可於第二審,就甲撞傷乙之損害提起反訴(C) 乙可以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上訴(D) 乙為保護自己權益,可於第二審任意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第 398 條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定。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公告時確定。第 446 條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請求...
【已上榜~又上榜~再上榜】評論
速解:1.被上訴人 附帶上訴 無論判決是否期滿或喪失上訴權 皆可阻其確定。2.附帶上訴 與 反訴 都有獨立性,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都可以提起。------------------------第 398 條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定。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公告時確定。第 460 條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第 261 條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訴,得於言詞辯論時為之。於言詞辯論時所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如他造不在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