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141346】評論
給樓上:(C)簡易訴訟程序中若有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錯誤因為簡易訴訟可能為訴之追加、變更或是反訴時,訴訟標的的範圍改變(例如標的50萬變成150萬),所以民訴規定除非對造同意適用簡易,否則仍為通常訴訟程序。(D)簡易訴訟程序於上訴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錯誤簡易訴訟於上訴為訴之變更、追加等,民訴並無禁止;規定不能簡易訴訟上訴的,是在上訴時變更為普通訴訟程序(除非有民訴規定裡的例外情形)法條臚列如下:第435條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第436-1條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當事人於前項上訴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
【米花】評論
(B)選項民訴428Ⅱ(簡易訴訟程序) 起訴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概得以言詞為之。
【Joan Huang】評論
A 427條1項B 428條2項 及C 435條1項 例外適用簡易D 436-1 得
【鍾德芬】評論
1.請問:何謂"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2.期日內之聲明或陳述又是哪些?3.期日內不就是開庭時嗎?嘴巴講一講=言詞辯論啊,幹嘛還要特別規定=>得以言詞為之?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簡易訴訟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D)簡易訴訟程序於上訴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有但書
【Yan Gachi】評論
(A)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B) 起訴必須以書狀為之;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概得以言詞為之(C) 簡易訴訟程序中若有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D) 簡易訴訟程序於上訴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第 427 條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二、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三、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