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五色幸運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307 條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一、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二、證人所為證言,於證人或與證人有前款關係之人,足生財產上之直接損害者。三、證人所為證言,足致證人或與證人有第一款關係或有監護關係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蒙恥辱者。四、證人就其職務上或業務上有秘密義務之事項受訊問者。五、證人非洩漏其技術上或職業上之秘密不能為證言者。第 308 條證人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關於下列各款事項,仍不得拒絕證言:一、同居或曾同居人之出生、死亡、婚姻或其他身分上之事項。二、因親屬關係所生財產上之事項。三、為證人而知悉之法律行為之成立及其內容。四、為當事人之前權利人或代理人,而就相爭之法律關係所為之行為。證人雖有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情形,如其秘密之責任已經免除者,不得拒絕證言。
【用戶】阿四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A)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關於因親屬關係所生財產上之事項作證者 (B)證人所為證言,於證人或證人之配偶,足生財產上之直接損害者 -當事人才不可拒(C)證人就其職務上或業務上有秘密義務之事項受訊問者 -可拒(D)證人非洩漏其技術上或職業上之秘密不能為證言者-可拒線上測驗: /reponse.php?id=30214032&dostatus=&noslave=1&exp=68#testranklist#ixzz4csvhzcrq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關於因親屬關係所生財產上之事項作證者(O;不得拒絕證言。配偶原則得拒絕證言;例外:因親屬關係所生財產上之事項作證者)(B)證人所為證言,於證人或證人之配偶,足生財產上之直接損害者(X;得拒絕證言)(C)證人就其職務上或業務上有秘密義務之事項受訊問者(X;得拒絕證言)(D)證人非洩漏其技術上或職業上之秘密不能為證言者(X;得拒絕證言)
【用戶】已上榜~又上榜~再上榜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速解:大原則1.有親屬關係,如果對抗外敵,原則可以拒絕證言。2.有親屬關係,但如果是親屬自己圈內關係的問題,就不能拒證,因為法官不會通靈。(A) 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關於因親屬關係所生財產上之事項作證者 ~親屬圈內關係,原則不能拒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