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下列關於普通共同訴訟之敘述,何者正確?
(A)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二人以上所共同者,該等人得為共同訴訟人
(B)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該等人即得為共同訴訟人
(C)多數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即得對之提起共同訴訟
(D)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其利害及於他共同訴訟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01948
統計:A(989),B(313),C(68),D(5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法院如未假執行裁判,得補充判決

用户評論

【用戶】五色幸運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53 條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一、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其所共同者。  二、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本於同一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者。  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  之原因者。但以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第四條至第  十九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者為限。

【用戶】TINY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A)正確(參照第53條規定)(B)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該等人即得為共同訴訟人. ---原則上得為共同訴訟人,但本款另有規定但書,所以並不能用"即"那麼肯定的字眼.參照第53條第3款規定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但以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第四條至第十九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者為限.(C)多數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內者,即得對之提起共同訴訟.---同上述第53條第3款,但書寫的被告沒有額外強調多少人就是所有被告.(D)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其利害及於他共同訴訟人.第56條規定 有利益才及於全體;不利益則對全體不生效力.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二人以上所共同者,該等人得為共同訴訟人(O)(B)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該等人即得為共同訴訟人(X;非即得。尚有另一要件:以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第四條至第十九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者為限)(C)多數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即得對之提起共同訴訟(X;非即得。尚有另一要件:選項B)(D)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其利害及於他共同訴訟人(X;原則: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例外:別有規定)引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須注意訴訟標的之條件資格。民事訴訟法 第 56 條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

【用戶】TINY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A)正確(參照第53條規定)(B)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該等人即得為共同訴訟人. ---原則上得為共同訴訟人,但本款另有規定但書,所以並不能用"即"那麼肯定的字眼.參照第53條第3款規定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但以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第四條至第十九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者為限.(C)多數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內者,即得對之提起共同訴訟.---同上述第53條第3款,但書寫的被告沒有額外強調多少人就是所有被告.(D)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其利害及於他共同訴訟人.第56條規定 有利益才及於全體;不利益則對全體不生效力.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A)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二人以上...

【用戶】Yan Gachi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A) 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二人以上所共同者,該等人得為共同訴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