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五色幸運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53 條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一、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其所共同者。 二、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本於同一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者。 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 之原因者。但以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第四條至第 十九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者為限。
【用戶】TINY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A)正確(參照第53條規定)(B)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該等人即得為共同訴訟人. ---原則上得為共同訴訟人,但本款另有規定但書,所以並不能用"即"那麼肯定的字眼.參照第53條第3款規定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但以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第四條至第十九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者為限.(C)多數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內者,即得對之提起共同訴訟.---同上述第53條第3款,但書寫的被告沒有額外強調多少人就是所有被告.(D)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其利害及於他共同訴訟人.第56條規定 有利益才及於全體;不利益則對全體不生效力.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二人以上所共同者,該等人得為共同訴訟人(O)(B)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該等人即得為共同訴訟人(X;非即得。尚有另一要件:以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第四條至第十九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者為限)(C)多數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即得對之提起共同訴訟(X;非即得。尚有另一要件:選項B)(D)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其利害及於他共同訴訟人(X;原則: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例外:別有規定)引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須注意訴訟標的之條件資格。民事訴訟法 第 56 條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
【用戶】TINY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A)正確(參照第53條規定)(B)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該等人即得為共同訴訟人. ---原則上得為共同訴訟人,但本款另有規定但書,所以並不能用"即"那麼肯定的字眼.參照第53條第3款規定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但以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第四條至第十九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者為限.(C)多數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內者,即得對之提起共同訴訟.---同上述第53條第3款,但書寫的被告沒有額外強調多少人就是所有被告.(D)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其利害及於他共同訴訟人.第56條規定 有利益才及於全體;不利益則對全體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