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尼雅】評論
A §127-1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如其中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送達得僅向其餘之法定代理人為之。***居住不同城市但是地址是可得確定 並非不明!!! B §133 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 C §134 送達代收人,經指定陳明後,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但該當事人或代理人別有陳明者,不在此限。***別無其他陳明之情況下,上訴於高等法院時,高等法院將文書送達於乙D §137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受僱人乙是甲雇主訴請幾付的他造當事人不可送達給他!!!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134條 (指定送達代收人之效力)送達代收人,經指定陳明後,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但該當事人或代理人別有陳明者,不在此限。
【M猴兒】評論
D選項簡單講就是 送達給"自己的敵人"是不合法送達萬一送達給敵方 他把你藏起來不就糟糕了嗎
【Kun Hong】評論
搞不懂不同題目為何一題送達本人合法ㄧ題送達本人不合法
【Yan Gachi】評論
第 127 條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如其中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送達得僅向其餘之法定代理人為之。第 133 條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或抗告人於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者,應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第 134 條送達代收人,經指定陳明後,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但該當事人或代理人別有陳明者,不在此限。第 137 條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他造訴訟就像是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