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刑法第10條2項1款前段,係指「身分公務員」。揆諸該條修法理由:A 保全、工友、清潔人員等雖可能服務於機關,但非依法令服務,不具法定事務權限,非公務員。BD 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其職員乃依水利法及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設置,非服務於機關但有法定職務權限,屬10條2項1款後段之「授權公務員」。另包括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卻有法律規定職務權限)。C 漁會或農會均屬公益性質社團法人,非公法人或機關,為非政府組織,乃人民團體。故其總幹事非公務員。(除非成員受政府委託而有2項2款委託公務員之適用)。
【南部小太陽】評論
嚴格來說,我覺得這題沒有答案,前段之公務員為身份公務員
【-】評論
請修改答案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