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0.關於刑法第六十二條自首減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自首方式包括託人代理自首或向非偵查機關請其轉送
(B)所謂未發覺之罪,不包括僅知有犯罪事實,但不知犯罪人為何人者
(C)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D)已發覺之情況亦指已發生之犯罪事實,雖為該管公務員所不知,但係推測其已發生而與事實巧合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61538
統計:A(30),B(3),C(24),D(1),E(0)

用户評論

路路】評論

自首之意義:是指「犯人在犯罪未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通常指有偵查權之公務務員,如檢察官、警察等),自行申告犯罪事實而接受裁判」之意。自首制度的用意在獎勵犯人悔過自新,並使偵查機關容易明瞭犯罪的真相,不致牽連無辜,而且可以省掉為了偵查犯人所花費的人力、物力、時間等。為此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自首必須符合下列要件:一)自首必須在犯罪未發覺前為之。所謂未發覺,是指有偵查權之公務員尚未發覺犯罪事實,或已發覺犯罪事實,但不知犯人是誰。如果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未發覺,即使被害人或其他人已發覺,仍屬未發覺。(二)自首必須告知自己所為的犯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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