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いろ いろ】評論
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規定,附認股權公司債持有人請求認股時,應填具認股請求書,向發行人或其代理機構提出;發行人或其代理機構於受理認股之請求並收足款後,應登載於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發給新股或股款繳納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