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民國 98 年修訂的特殊教育法中,相關條文敘述,下列何者為是?
(A)特殊教育之實施分為學前、國民教育和國民教育完成後等三個階段
(B)學前教育階段及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以就近入學為原則
(C)各階段特殊教育之學生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對身心障礙國民,除依義務教育之年限規定辦理外,並應向下延伸 至三歲
(D)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則不可勉強。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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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寶咖咖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A)特殊教育之實施分 為學前、國民教育和國民教育完成後等三個階段。特教法第10條:特殊教育之實施分為四階段:1.學前教育 2.國民教育3.高級中等教育4.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階段(B)學前教育階段及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以就近入學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