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n Hu】評論
行政罰法 七、八、九條
【sia01120112】評論
(D)對不知法規者,機關[得]敘明理由減輕或減免。
【fofx】評論
行政罰法第 7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行政罰法第 8 條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行政罰法第 9 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