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龍】評論
刑事訴訟法 239 (告訴不可分原則)
【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評論
§239: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srwzz】評論
13.甲、乙、丙 3 人與地方角頭戊素有怨隙,合議欲尋機會毆打戊以為教訓。某日甲得知戊刻正於 其女友丁家中休息,且並未攜同平日如影隨形之保鑣,甲、乙、丙 3 人見機不可失,未經丁之 許可,即共同強行進入丁之住宅內,聯手毆打戊成傷(普通傷害),嗣案經戊依法向司法警察 機關明確指名僅對甲提出傷害之告訴。關於戊對甲所提之告訴,依據《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 定及最高法院之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正確(A) 雖戊明確指名僅對甲提出告訴,其告訴對人(被告)之效力,仍及於甲、乙、丙 3 人刑法277第1項 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287: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普通傷害罪)、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刑訴239告訴主觀不可分: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Miooooo】評論
不含侵入住居罪是因為1.侵入住居罪是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