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下列有關傳喚程序之說明,何者錯誤?
(A)傳喚被告,應用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B)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
(C)犯罪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直接加以逮捕
(D)拘提被告,應用拘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66667
統計:A(0),B(0),C(4),D(2),E(0)

用户評論

【用戶】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犯罪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