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育呈】評論
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 (101/12/27修正)四、火場指揮官應配戴指揮臂章,顏色規定如下:(一)火場總指揮官、副總指揮官佩戴黃色臂章。(二)救火指揮官佩戴紅色臂章。(三)警戒指揮官佩戴藍色臂章。(四)偵查指揮官佩戴綠色臂章。 前項臂章由消防局製發。
【蕭瓊林】評論
四、火場指揮官得穿戴指揮n臂章、背心或其他識別n方式。(1060105修正了)一、放寬識別方式之規定,n不限於臂章,凡能識別n各項火場指揮官者皆n可。 二、考量實務上火場指揮官n較少穿戴臂章、背心或n其他識別方式,爰將n「應」穿戴…,修正為n「得」穿戴…。另配合n刪除第二項「前項臂章n由消防局製發」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