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破釜成舟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一百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三二號判決冒領他人存摺存款行為,成立詐欺罪,而取走存摺再歸還,則是不罰的使用竊盜。行為人冒用他人名義偽造存摺類取款憑條,或是在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上填寫金額,並盜蓋他人印鑑於該提款單,藉以偽造他人名義之提款單後,向承辦之郵局櫃檯人員行使,使該人員陷於錯誤,誤認行為人有權提領他人之存款,而交付現款於行為人,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罪。
【用戶】破釜成舟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取走存摺、印鑑」及「冒領存款」兩行為分別論罪,千萬不要混為一談,前者成立竊盜罪與否之關鍵在於財產法益及不法所有意圖之內涵,後者成立詐欺取財罪與否之關鍵在於施行詐術行為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