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甲出於盜領存款之目的,未得乙同意而取得乙之存摺、印章及提款密碼後,前往銀行依一般取款程序提領 30 萬元後,再將存摺及印章放回乙家原處。有關甲之刑責,依最高法院最新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對於存摺之盜用,僅構成使用竊盜
(B)甲取款之行為,構成普通詐欺罪及使用偽造文書罪
(C)甲歸還存摺之行為,不構成侵占罪
(D)甲整個行為構成竊取乙存款之普通竊盜罪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66667
統計:A(0),B(1),C(0),D(4),E(0)

用户評論

【用戶】破釜成舟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一百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三二號判決冒領他人存摺存款行為,成立詐欺罪,而取走存摺再歸還,則是不罰的使用竊盜。行為人冒用他人名義偽造存摺類取款憑條,或是在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上填寫金額,並盜蓋他人印鑑於該提款單,藉以偽造他人名義之提款單後,向承辦之郵局櫃檯人員行使,使該人員陷於錯誤,誤認行為人有權提領他人之存款,而交付現款於行為人,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罪。

【用戶】破釜成舟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取走存摺、印鑑」及「冒領存款」兩行為分別論罪,千萬不要混為一談,前者成立竊盜罪與否之關鍵在於財產法益及不法所有意圖之內涵,後者成立詐欺取財罪與否之關鍵在於施行詐術行為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