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Norah Chen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公文書」 → 對外效力及於任何人者屬之。如完稅證明、海關證明。惟,若該文書只為某部分證明權力,而非針對任何人效力者,則為「特種文書」,如汽機車牌照、國民身分證(28上3162)。「私文書」 → 指對外效力僅及於本人或特定之相對人者屬之,如統一發票(89上2608)、送達證書。
【用戶】小欣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此題答案應為(A)★按汽車之引擎號碼,係汽車製造廠出廠之標誌,乃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依刑法第220條第1項規定,為以私文書論。行為人如擅自將其中部分號碼數字,予以變動更改,應成立變造私文書罪;如擅將全部號碼塗銷,另以其他號碼代之,即係消滅原文書而重新製作完全不同之文書,則為偽造而非變造(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3472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本題甲將原有舊機車上之引擎號碼鋸下,使用強力膠將其黏貼在另一部機車引擎上,應屬偽造準私文書行為,而非變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