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女於晚上下班後行經公園,突然有人自背後拉扯其背包。甲女以為有人要劫財劫色,因此緊張得拿起隨身攜帶的雨傘朝該人用力猛打,致使該人頭部與身體多處瘀青出血。不過再仔細一看,原來是甲女的同事乙,再跟甲開玩笑而故意惡作劇。問甲之行為該如何論罪?
(A)普通傷害罪
(B)無罪
(C)過失傷害罪
(D)普通殺人罪未遂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42948
統計:A(112),B(168),C(506),D(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傷害罪類型[個人身體法益受到侵害]

用户評論

【用戶】張珈滋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應該是誤想正當防衛  甲女誤解事實 以為有現在不法侵害不過有三種見解(1)二階層理論 --直接阻卻故意  (2)一般限制罪責理論--類推構成要件錯誤 阻卻故意(3)限制法律效果罪責理論--欠缺故意罪責而僅具過失罪責

【用戶】貝佧思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學說之三種理論應該是 限縮法律效果罪責說-錯誤發生是因故意罪意所引發之事實誤認 行為責任依照期待可能性高低決定減刑與否 嚴格罪責說借用理論-錯誤發生借用不法意識處理 行為責任依照錯誤避免之難易程度決定是否減刑 負面構成要件說-錯誤發生是因為故意對負面構成要件事實有誤認 行為責任之部分 故意犯不成立 應成立過失犯 在負面構成要件說的部分 依照二階層理論 負面構成要件有誤認 因此阻卻故意 但是 行為若不成立故意 為何成立過失? 此學說最大詬病處就在此  故意不成立 可能成立1過失 2沒犯罪  為何故意不成立 沒導向沒犯罪 卻直接導向過失 並未交代清楚

【用戶】大法關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是故意傷害該當,而無阻卻違法!

【用戶】@@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誤想防衛(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行為人主觀上所認知的客觀容許構成要件(防衛情狀)與客觀上實際發生的客觀容許構成要件不一致,適用限制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限制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雖非構成要件錯誤,不是構成要件或違法性錯誤,而是一種獨立的錯誤類型,但法律效果應類推適用構成要件錯誤,在罪責上減免故意,應成立過失。所以成立過失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