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姆士】評論
民法上關於優先承買的條件如以下,另有其他規定沒寫上也煩請各位幫忙補充。
【a0382003】評論
了解!謝謝4F解答
【十六夜】評論
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Damaris】評論
(A)民法第429條第1項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甲負擔。(B)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所以A屋為他人無權占有致使乙無法依約定使用時,得請求甲排除該占有。(C)民法第424條規定,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終止契約的權利,仍得終止契約。(D)這一題的狀況法律沒有賦予房屋承租人乙優先承買權。所以D是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