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3.依據臺北縣各級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的規定,當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對於學校行政單位或教師有關學生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其權益受損,應於該事件發生之次日起多少日內以書面向學校申評會提出申訴?
(A)七
(B)十
(C)十五
(D)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40935
統計:A(330),B(1340),C(321),D(658),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校安事件、管教措施、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參與人員

用户評論

【用戶】Carol Li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提出申訴的期限:教師申訴30日內學生申訴  處分不服20日內學生申訴  管教措施不當10日內&比較題(99新竹國中)第9題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之規定,學生受學校處分或措施,使其權益遭受不當之侵害時,得於處分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幾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A)10 日(B)14日(C)20日(D)30日  答案:C(94北縣國小) 第93題根據台北縣各級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規定,當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對於學校行政單位或教師有關學生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

【用戶】Ruonan Chang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臺北縣各級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廢止時間:中華民國100年06月16日

【用戶】蔡尚至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 5 條 學校對學生之處分或措施,應於通知書上附記如有不服,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評會提起申訴。學生申評會對於逾期之申訴案件,不予受理。但申訴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最佳解的10日是哪一條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規定裡找不到10日這個天數

【用戶】波兒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這題不是寫已刪除?   怎麼沒把試題刪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