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通傳會於核准甲公司換發營運許可時,同時附加負擔之附款,負擔是指對授益處分所附加之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的義務,甲公司在通傳會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應作為義務(負擔),在現行法制上,通傳會應就附款(負擔)為強制執行(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第 1 項),促使附款內容之實現,如果再不履行得廢止換照許可(合法授益處分),並要求甲限期關閉電視台(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1 項第三款)。
【yap】評論
換照許可中附加付款→我先准許你,但課予你一定義務(受益處分附負擔)假設相對人不作為,得廢止該受益處分or強制處分相對人履行義務
【張洋】評論
若受處分人不履行負擔,基於比例原則,行...
【A Wei】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27條1項依法令或本於法令的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看完整詳解
【法警 加油】評論
101年就有這麼類似關中天的題目XD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