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瑜】評論
(A)家長與使用者認定原輔具已不符合其現有需求。→由專業人員(例如:職能治療師)認定(B)原輔具未逾年限,但經教師拍照舉證已長期閒置未使用。→可要求將輔具歸還學校。(C)輔具未達年限但證明確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損壞致無法使用。→可向教育局重新申請步行輔具
【Yi Wen】評論
同一項目之教育輔具於使用年限內,每一學生以核給一次為原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n者,原教育輔具應歸還財產管理單位,該項目得重新申請:n(一)證明確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損壞致無法使用。n(二)因學生學習或成長等因素致原教育輔具已不符其現有需求,且嚴重影響學習--A 不是以家長或使用者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