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g Chu Yun】評論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設置,除依本法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規定外,應依下列各款辦理:一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設置,以便利學生就讀為原則。二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分別設置為原則。三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規劃,以不超過四十八班為原則。學校規模過大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增設學校,重劃學區。四 交通不便、偏遠地區或情況特殊之地區,未設置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者,視實際需要,選擇採取下列措施:(一)設置分校或分班。(二)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提供膳宿設備。(三)提供上下學所需之交通工具或補助其交通費。(四)其他有利學生就讀之措施。
【Chun-wei Huan】評論
以幾班為原則呢?
【Angelina Wang】評論
C指的是國中、國小全校各年級加起總數不超過48班為"原則",最佳解說的很清楚!B大量設置跟小班小校及重新規劃學區、便利學童就近就學等都有相關性(這較符合市區人口多的現象)
【Jialin Li】評論
以不超過48 班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