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依司法院釋字第 440 號解釋,主管機關對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依法徵收或價購前,埋設地下設施物,妨礙土地權利人對其權利之行使,致生損失,應負何種責任?
(A)國家賠償責任
(B)損失補償責任
(C)民事賠償責任
(D)刑事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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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whappy501

【年級】博一下

【評論內容】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

【用戶】搬運工//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釋字第440號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之財產遭受損失,若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者,國家應予合理補償。主管機關對於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依法徵收或價購以前埋設地下設施物妨礙土地權利人對其權利之行使,致生損失,形成其個人特別之犧牲,自應享有受相當補償之權利。台北市政府於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發布之台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十五條規定:「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不妨礙其原有使用及安全之原則下,主管機關埋設地下設施物時,得不徵購其用地,但損壞地上物應予補償。」其中對使用該地下部分,既不徵購又未設補償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者,應不再援用。至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用地之徵收或購買,應依本院釋字第四00號解釋及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辦理,併此指明。

【用戶】萬晉宏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國家徵收人民土地,屬於合法損失補償之行為,為特別犧牲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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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國家徵收人民土地,屬於合法損失補償之行為,為特別犧牲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