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atry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第 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依關係人之聲請或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職權者。 二、因管轄區域境界.....看完整詳解
【用戶】水超人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27 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時,經當事人之聲請,由直接上級法院定管轄之制度,稱為:(A) 指定管轄(B) 競合管轄(C) 專屬管轄(D) 合意管轄===========================以下之何種情形,原告可聲請直接上級法院為指定管轄?(A) 共同訴訟之被告有數人,其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原告可聲請指定管轄(B) 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若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原告可聲請指定管轄(C) 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原告可聲請指定管轄(D) 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後,若遇有重大之情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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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27 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時,經當事人之聲請,由直接上級法院定管轄之制度,稱為:(A) 指定管轄(B) 競合管轄(C) 專屬管轄(D) 合意管轄===========================以下之何種情形,原告可聲請直接上級法院為指定管轄?(A) 共同訴訟之被告有數人,其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原告可聲請指定管轄(B) 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若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原告可聲請指定管轄(C) 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原告可聲請指定管轄(D) 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後,若遇有重大之情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