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關於結婚登記與離婚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結婚登記,應以雙方當事人及其父母,共同為申請人
(B)兩願離婚登記,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C)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D)於民國 97 年 5 月 22 日以前結婚者,應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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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Demi】評論

97年5月23日起辦理結婚登記者,應由結婚雙方當事人申請之。97年5月22日(含當日)前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之結婚登記,得由結婚當事人之一方申請之。

asia98741】評論

第 33 條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A)為申請人。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D)為申請人。前項但書情形,必要時,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得請相關機關協助查證其婚姻真偽,並出具查證資料。第 34 條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B)為申請人。但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C)

lumous2001】評論

戶籍法第33條  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