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mi】評論
97年5月23日起辦理結婚登記者,應由結婚雙方當事人申請之。97年5月22日(含當日)前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之結婚登記,得由結婚當事人之一方申請之。
【asia98741】評論
第 33 條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A)為申請人。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D)為申請人。前項但書情形,必要時,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得請相關機關協助查證其婚姻真偽,並出具查證資料。第 34 條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B)為申請人。但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C)
【lumous2001】評論
戶籍法第33條 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