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與四親等以內直系卑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C)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D)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
【雷慕莎】評論
姓名條例第9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 名完全相同。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25 下列何者不屬於可申請改名之情形?(A)同時在同一機關服務,姓名完全相同者(B)與四親等以內直系卑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C)同時在一直轄市居住6 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D)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修改成為25 下列何者不屬於可申請改名之情形? (A)同時在同一機關服務,姓名完全相同(B)與四親等以內直系卑親屬名字完全相同(C)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D)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